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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怡动体育

admin头像 admin 体育热点 2024-05-18 08:05:30 45
导读: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2022年6月24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体育法》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体育法》顺...

关于《云南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怡动体育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2022年6月24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体育法》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体育法》顺应社会发展对体育赛事活动管理提出新的要求,2020年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颁布实施了《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2022年12月22日经体育总局第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为适应当前国家关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的最新要求,省体育局结合全省体育工作实际,在充分调研论证后制定了《云南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   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2022年6月24日表决通过的新《体育法》和2022年12月22日经体育总局第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三、文件制定的过程   (一)深入调查研究。在文件起草前,省体育局组建了文稿起草组,指派专人赴部分州市、训练单位等基层一线进行深入地调查研究,文稿起草组先后同赛事承办单位、训练部门赛事组织者、部分体育赛事执行公司等进行座谈了解,特别是起草人员多次与体育总局有关部门进行了请示汇报,与其他省体育局详细了解有关情况,与省直有关部门多次对接协商文件稿本的重要内容。通过做细做实前期调研工作,较好地摸清了当前云南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的特点规律和重难点,查找出监管服务中存在的短板弱项,为有的放矢开展文件起草工作积累了大量的一手素材。   (二)广泛征求意见。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办法》的初稿拟定后,向局内部、省直有关单位、各州市教育体育局和部分省级体育协会进行了书面的意见征求,并在省体育局官网公开向人民群众征求意见建议,根据搜集的意见建议形成了送审初稿。   (三)反复讨论完善。首先邀请有关赛事领域的专家进行讨论研究,形成初步意见;随后召集省内部分体育领域的专家学者对文件初稿进行论证研究,局领导又召集有关人员对文稿重难点问题进行反复的修改完善,之后提交合法性审查,在召开局党组会讨论研究后又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文件的送审定稿,并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完成相关工作。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   《办法》充分吸纳新《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要求(《体育法》第五十条明确指出:“国家对体育赛事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明确赛事管理“分级分类”监管的要求,压实了同级各部门之间以及各层级的监管责任,从体育赛事活动的申办审批(备案)、赛事活动组织、风险评估等九个方面进行了详细阐释,既突出“上情”又有效结合“下情”,兼具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一)明确职能分工。《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三条指出:“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办法》将体育系统内部的赛事活动和体育系统外(比如文旅系统等)组织的赛事活动进行有效的职能区分,确定了“谁审批、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法》第五十三条指出:“体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竞技体育类、群众类和商业类等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职能,在本《办法》的指引下,结合业务职能和具体实际出台群众类和商业类体育赛事活动的具体管理标准,突出工作重点,压实各级监管责任”。特别是明确州市人民政府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经省体育局同意可以将省体育局作为联合主办单位。区县人民政府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经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报州市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州市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和区县人民政府共同作为主办单位。需由省体育局或省体育总会作为指导单位的,原则上须报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省体育局或省体育总会作为赛事活动的参与单位。   (二)完善赛事组织。《办法》明确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和协办方的职责,特别是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保险。高危险性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其他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提前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鼓励向社会公布体育赛事活动的相关基本信息,让人民群众能够更方便的了解和参与体育赛事活动。   (三)开展风险评估。《办法》明确体育行政部门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风险识别、评估以及应对的工作机制,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区分委托评估和自主评估两种方式,确定评估要素和风险等级的评定办法,对如何开展评估进行明确。   (四)严格赛场管理。《办法》吸纳《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的有关内容,对赛场行为进行具体的约束规范。   (五)有效服务保障。《办法》指出体育协会可以对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进行等级评定或评估,对组织规范、运行良好、保障到位、整体水平高的体育赛事活动,及时向社会推介。鼓励赛事组织单位运用互联网新技术为赛事安全保障、竞赛组织、赛事服务提供有力支撑,推动体育智慧化、科学化发展。   (六)加强指导监管。《办法》明确了体育赛事组织实施的各方权利义务,加强对体育协会的指导,指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赛前书面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的功能,建立赛事活动报告制度,加强对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信息收集工作,加快实现各有关部门、各层级和各领域监管信息共享和统一应用,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动态监管。   (七)建立熔断机制。明确体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赛事“熔断”机制,鼓励在赛事活动中组建“熔断”研判专家组,将“熔断”工作贯穿比赛的全过程和全领域,明确赛事“熔断”的时机、条件和启动流程,确保一旦发生安全问题能及时有效处置。   相关文档:云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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