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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转播要谨防侵权_澎湃号·媒体_澎湃新闻-The Paper

admin头像 admin 体育热点 2024-05-18 01:05:18 40
导读:原创任文岱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任文岱责编|张晶晶正文共2074个字,预计阅读需6分钟▼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期间,多项赛事话题热度引爆网络,而北京冬残奥...

体育赛事转播要谨防侵权_澎湃号·媒体_澎湃新闻-The Paper

原创 任文岱 民主与法制时报 记者|任文岱 责编|张晶晶 正文共2074个字,预计阅读需6分钟▼ 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期间,多项赛事话题热度引爆网络,而北京冬残奥会也即将到来。法官提醒,冬奥会、冬残奥会赛事节目不能在网上随意传播,在自己的短视频中使用未经许可的体育赛事节目片段可能构成侵权。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梳理总结了部分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判情况,发现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的多集中在各网络视频平台及社交平台,直播侵权行为较为突出。法官通过真实案例、法官指引等引导网友防范侵权危险,引导行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 平台以“用户上传”为由抗辩要提供多项证据 央视国际公司经授权获得了2016年巴西里约热内卢奥运会所有活动节目通过移动通讯网络、宽带网络进行视频点播的权利及维权权利。某信息技术公司经营的手机软件提供了涉案赛事奥运女排决赛、男篮决赛等17场比赛的视频,总时长达590分钟,且均上传于比赛结束后1至2日内,给央视国际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害。 在案件二审中,对于涉嫌侵权,信息技术公司辩称其只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涉案的赛事视频实际上是网络用户上传的。 法院查明,涉案的赛事视频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在信息技术公司经营的手机软件上曾经存在涉案赛事视频。同时,央视国际公司提交的授权文件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享有涉案赛事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于信息技术公司所主张的其就涉案侵权行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法院认为,信息技术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网站具备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功能、网站中的相关内容明确标示了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或能够提供上传者的用户名、注册IP地址、注册时间、上传IP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上传时间、上传信息等。 最终,在信息技术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判决,信息技术公司构成对央视国际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害,信息技术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提供链接也要注意被链接方是否有“授权” 央视国际公司经国际足联授权取得了在中国大陆地区对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比赛包括以直播、延播、点播的方式传播赛事等媒体权利。 某网络科技公司通过其运营的手机App向公众提供共17场完整赛事的链接,并在涉案App的开屏广告、首页和热门专区展示涉案赛事的信息,公众可以通过该App观看涉案赛事实时直播。 对此,央视国际公司主张网络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侵犯了其著作权。而网络科技公司则主张其作为链接服务提供者,已经对涉案赛事的信号提供者做了必要的筛选,尽到了合理义务,不构成侵权。 对此,法院认为,网络科技公司将涉案赛事展示于其涉案App热门栏目,并在涉案App开屏页中宣传世界杯比赛的相关内容,在无证据证明被链接网站获得授权的情况下,网络科技公司应当知道被链接网站存在侵权的较大可能,但其仍然对被链接网站进行推荐和展示,存在主观过错,应当承担帮助侵权的法律责任。 传播体育赛事节目侵权方式有不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表示,体育赛事节目作为“视听作品”,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广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在网络上,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的实时直播属于广播权控制的范围,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的延时回放则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官提示公众要注意以下几点: 网络上传播体育赛事节目除应取得制作者的许可外,还应当取得传播体育赛事节目的广播组织的许可。当体育赛事节目的制作者与首次传播者为同一主体时,取得的许可被认为是著作权和邻接权(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的转播、录制、复制、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的双重许可。 在网络上未经许可提供体育赛事节目构成直接侵权。原告发现被告网站中有侵权内容,被告主张其并非侵权内容的提供者,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主张,则应认定被告是侵权内容的提供者,应当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若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则构成共同侵权。 为侵权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搜索链接服务的平台,在具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认定主观过错的典型情况包括:行政主管机关发出的预警函;权利人发出的符合规定的预警通知;体育赛事节目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侵权行为发生于体育赛事节目的热播期,特别是实时直播;平台为侵权体育赛事节目设置专栏或专区;平台同时经授权传播体育赛事节目;平台为侵权体育赛事节目进行编辑、整理和推荐;平台从侵权内容的传播中获取直接经济利益等。 原标题:《体育赛事转播要谨防侵权》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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